今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之,定名为今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营事业: |
|
|
第三条: | 本公司转投资总额得超过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并得因业务需要对外背书、保证。 |
第四条: | 本公司设总公司于新北市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条: |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壹拾参亿伍仟万元整,分为壹亿参仟伍佰万股,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整,授权董事会视业务需要分次发行。 |
第六条: | 本公司股票概为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经依法签证后发行之。 |
第七条: | 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并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 |
第八条: | 股票之更名过户,自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均停止之。 |
第三章 股东会
第九条: | 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二种。常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依法召开之。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 |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三十日前,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将开会之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并公告之。 | |
股东会之召集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之股东,前项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为之。 | |
第十条: |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一人出席。股东委托出席办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条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之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 |
第十二条: |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并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办理。 |
第四章 董事及监察人
第十三条: |
本公司设董事七人、监察三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中选任,连选得连任。 全体董事、监察人所持有记名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少于「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所规定之最低成数。 |
第十三条之一: | 配合证交法第一八三条之规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额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采候选人提名制度,由股东应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条之一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由董事组织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推董事长一人,以同样方式互选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对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四条之一: | 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授权董事会依其对本公司营运参与之程度及贡献之价值,并参酌同业通常之水准议定之。 |
第十五条: | 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之一: | 董事会开会时,由董事长或其代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并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出具委托书列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 |
第十五条之二: |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召集时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董事会召集通知得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为之。 |
第五章 经理人
第十六条: | 本公司得设经理人,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条规定办理。 |
第六章 会计
第十七条: | 本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由董事会造具(一)营业报告书(二)财务报表(三)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之议案等各项表册依法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
第十八条: |
本公司年度如有获利,应提拨3 % ~ 12 %为员工酬劳、1%~3 %为董事监察人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先预留弥补亏损数。 员工分配酬劳及以股票或现金为之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其条件授权董事会订定之。 |
第十八之一条: |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年度亏损,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实收资本时,得免继续提列;另视公司营运需要或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余额,加计累积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就其提拨10%~100%,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 本章程未订事项,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规定办理。 |
第二十条: |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 |
第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 |
第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
第四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 |
第五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六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
第七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八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三月一日。 | |
第九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 |
第十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一日。 | |
第十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 |
第十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 |
第十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 |
第十四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 |
第十五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 |
第十六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十七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十八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
第十九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二十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 |
第二十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第二十四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
第二十五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二十六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
第二十七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 |
第二十八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三十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三十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 |
第三十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三十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
今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104.12.18 董事会通过
条次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说明 |
---|---|---|---|
第十八条 |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年度亏损,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实收资本时,得免继续提列;另视公司营运需要或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余额,加计累积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就其全部或一部按下列比例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配之:
员工分配股票红利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其条件授权董事会订定之。 |
本公司年度如有获利,应提拨3 % ~ 12 %为员工酬劳、1%~3 %为董事监察人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先预留弥补亏损数。 员工分配酬劳及以股票或现金为之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其条件授权董事会订定之。 |
配合公司法第235条之1规定修订。 |
第十八之一条 | 无 |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年度亏损,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实收资本时,得免继续提列;另视公司营运需要或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余额,加计累积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就其提拨10%~100%,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 | |
第二十条 |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三十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三十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
增订公司章程修订日期及次数。 |
今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之,定名为今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 本公司所营事业: |
|
|
第三条: | 本公司转投资总额得超过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并得因业务需要对外背书、保证。 |
第四条: | 本公司设总公司于新北市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条: |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壹拾参亿伍仟万元整,分为壹亿参仟伍佰万股,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整,授权董事会视业务需要分次发行。 |
第六条: | 本公司股票概为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经依法签证后发行之。 |
第七条: | 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并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 |
第八条: | 股票之更名过户,自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均停止之。 |
第三章 股东会
第九条: |
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二种。常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依法召开之。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三十日前,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将开会之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并公告之。 股东会之召集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之股东,前项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为之。 |
第十条: |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一人出席。股东委托出席办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条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之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 |
第十二条: |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并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办理。 |
第四章 董事及监察人
第十三条: |
本公司设董事七人、监察三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中选任,连选得连任。 全体董事、监察人所持有记名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少于「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所规定之最低成数。 |
第十三条之一: | 配合证交法第一八三条之规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额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采候选人提名制度,由股东应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条之一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由董事组织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推董事长一人,以同样方式互选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对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四条之一: | 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授权董事会依其对本公司营运参与之程度及贡献之价值,并参酌同业通常之水准议定之。 |
第十五条: | 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之一: | 董事会开会时,由董事长或其代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并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出具委托书列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 |
第十五条之二: |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召集时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董事会召集通知得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为之。 |
第五章 经理人
第十六条: | 本公司得设经理人,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条规定办理。 |
第六章 会计
第十七条: | 本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由董事会造具(一)营业报告书(二)财务报表(三)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之议案等各项表册依法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
第十八条: |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年度亏损,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实收资本时,得免继续提列;另视公司营运需要或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余额,加计累积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就其全部或一部按下列比例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配之: |
|
|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已往亏损,次就其余额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另依实际需要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得酌予保留外,余依下列百分比分派:员工红利百分之十二、董事监察人酬劳百分之三、股东红利百分之八十五。股利发放方式采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两种方式配合办理。系依据公司未来扩展营运规模及资本预算之需求,维持公司每股盈余(eps)获利水准之平衡,考量公司现金流量、营运盈余之状况,发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资金,其余部份得以现金股利方式分派。其中现金股利不低于股东红利之百分之十。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 本章程未订事项,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规定办理。 |
第二十条: |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 |
第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 |
第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
第四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 |
第五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六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
第七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八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三月一日。 | |
第九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 |
第十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一日。 | |
第十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 |
第十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 |
第十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 |
第十四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 |
第十五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 |
第十六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 |
第十七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 |
第十八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
第十九次修正于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 |
第二十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 |
第二十一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二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
第二十三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第二十四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
第二十五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二十六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
第二十七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 |
第二十八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
第三十次修正于中华民国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今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102.03.26董事会通过
条次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说明 |
---|---|---|---|
第十八条 |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已往亏损,次就其余额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另依实际需要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得酌予保留外,余依下列百分比分派:员工红利百分之十二、董事监察人酬劳百分之三、股东红利百分之八十五。股利发放方式采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两种方式配合办理。系依据公司未来扩展营运规模及资本预算之需求,维持公司每股盈余(eps)获利水准之平衡,考量公司现金流量、营运盈余之状况,发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资金,其余部份得以现金股利方式分派。其中现金股利不低于股东红利之百分之十。 |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年度亏损,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实收资本时,得免继续提列;另视公司营运需要或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余额,加计累积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就其全部或一部按下列比例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配之:
|
配合实际需要。 |
第二十条 |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民国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二年八月十日。 (略)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民国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十次修正于民国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增订公司章程修订日期。 |